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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号文件内容-文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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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tv 发表于 2009-2-2 10: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旨在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对包括对出版传媒业改革改制的多项政策优惠。有关专家指出,国内的出版传媒业将在改革改制中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期。
   
    据了解,114号文件包括两个规定: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二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一个规定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第二个规定共计15条,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4个方面。
   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114号文件充实了两条内容:一是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同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二是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原划拨土地处置。114号文件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理,转增国家资本。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可比照上述转制政策执行。
    关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养老金明显低于事业单位标准,这是当前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主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难题,114号文件提出: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鼓励地方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114号文件特别强调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职工权益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资金的用途十分明确,
  一是用于支付提前离岗人员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支付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减轻转制企业的税收负担。I14号文件针对转制企业提供了4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文化企业融资。
  一是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二是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
  三是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
  四是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关于鼓励文化企业开发高新技术。114号文件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
   关于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不过,许多省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负责人表示,11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长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各地将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紧迫感。

[ 本帖最后由 bsctv 于 2009-2-2 11:04 编辑 ]
yueyueyue120 发表于 2009-5-11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jhv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shxzgf 发表于 2009-9-16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114号文件内容??
tcj4787 发表于 2009-10-20 2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楼主| bsctv 发表于 2009-11-30 00: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学习问答【suriguleng网友在坛子里转的】: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编者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该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刚刚结束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暨政策培训会议,已经宣传好、学习好、贯彻落实好114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当前宣传文化系统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为便于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问: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库存报废出版物等是如何处置的?
 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处置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使用土地?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问:转制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种制度?
  答: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问:如何确定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工龄?养老金是否不交?
 答: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问:如何计发和调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答: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问: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问:如何解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的养老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答: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问: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可否提前离岗?
  答: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

  问:对转制时提前离岗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时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问:转制时,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在什么时候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答: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问:如何计算转制后职工工龄?
  答: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问:转制时,如何解决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
  答: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

  问: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问: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拨付有何规定?
  答: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的经费如何解决?
 答: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如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答: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问:电影发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问: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可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问: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图书、报子、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云中子 发表于 2009-11-30 1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满篇都是转企业,转就转啊,紧到说,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味道。中国人是幸福的
jxzdq1 发表于 2009-12-24 17: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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