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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有救了!解读广播电视网络发展的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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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zhengbin 发表于 2009-11-6 22: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三,转制完成标志是形成合格市场主体,同时具备《公司法》要求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组织机构,主体由所有者、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人员(执行经理层)组成,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结构。

  3、转制中诸多细节问题及解决仿效模式。

  “意见”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114号文涉及诸多问题,大致有31个可供广电借鉴的问题或参考的解决方式——

  (1)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

  (5)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库存报废出版物等是应如何处置?

  (6)如何处置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使用土地?

  (7)转制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种制度?

  (8)如何确定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工龄?养老金是否不交?

  (9)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应如何规定?

  (10)如何计发和调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1)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12)如何解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的养老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13)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可否提前离岗?

  (14)对转制时提前离岗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待遇应如何规定?

  (15)转制时,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在什么时候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16)如何计算转制后职工工龄?

  (17)转制时,如何解决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

  (18)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

  (19)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拨付有何规定?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的经费如何解决?

  (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2)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如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3)电影发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4)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可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25)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7)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什么用途?

  (28)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的处置有何规定?

  (29)如何处置改制前后的国有文化企业土地?

  (30)对投资人以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有何规定?

  (31)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上述问题的解答对有线转制具有实际参考意义,由于在114号文中具有正式标准答案,笔者不赘转述。仅着重一点,其中已明确表明广电有线电视维护费的营业税减免。

  4、争取财税优惠政策。

  除114号文外,“意见”还提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两个文件,并要求参照三个文件“认真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其中,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

  (1)延长优惠期限至2013年底。【2009】31、34号文明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优惠期限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除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取消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直接免征。财税【2009】34号文明确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取消新华书店有关税收优惠。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

  (4)增加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税收优惠。新政策规定,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5)增加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增加了呆滞出版物所得税扣除优惠。新政策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处理库存呆滞出版物时,应注意把握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方面,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得税方面,如果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则要按照财产损失申报相关规定,在规定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批。

  5、告知采用或争取优惠政策的方法。

  “意见”提出,“积极争取省级政府出台支持有线网络转制的具体政策措施”,即已明确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好,没有的可以参照文化体制改革政策向各省政府去争取。

  6、关于投融资的五项说明。

  综合“意见”表述,其一,投融资必须符合国家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投融资政策;其二,欢迎和支持国有资本,言外之意即当前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其三,融资用途是网络建设和数字化改造;其四,只支持转制且整合好的有线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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